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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快遞公司職員沒經同意拆開寄件人郵件的書信他算是違反了刑法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吧?但如果我寄的是其他物品如小包裹,快遞公司沒經批准拆開,他犯了什麼罪?快遞公司到底有什麼法律依據去拆開客人郵寄物品,如果沒有他們觸犯了法律,客人可以向快遞公司追訴嗎?請指教




  • 2013-10-29 12:20:30 補充


    我寄大陸每次他都拆包檢查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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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i,發問者您好:

要以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論的話,所拆開的必須是封緘信函、文書或圖畫這三種為限,並且是無故開拆。

包裹的內容,不必然是上面這三種。

既然不屬於刑法的規範對象,那就要看快遞公司的約定服務條款。

簡單的說就是如果你同意他的服務條款,就委託寄包裹,你不同意,就不要委託寄件。

底下列出幾家大的快遞公司的檢查相關規定:
DHL:無須知會,得有權利但無義務開啟與檢查貨物。

FedEx:本公司可自行決定隨時開封檢查任何託運物品。政府單位亦得隨時開封檢查任何託運物品。

UPS:保留打開並檢查任何交給其送的託運貨件的權力(但無義務)。

條款大概就是這樣,你不接受就不能寄啦。

重點在於你寄的包裹屬於要出關與進關(海關)的東西,本來海關都有查驗的資格,快遞公司只是配合各地的法規,規定可以不經通知就可以查驗包裹內容而已。



參考資料
服務條款、海關相關法規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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